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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物》合作商资格申请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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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1.1 本条款旨在规定《亚洲人物》杂志(以下简称“本刊”)与申请成为合作商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合作商申请程序的正当性、透明度和效率性。

1.2 申请人在申请成为本刊合作商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充分理解其含义。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完全接受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并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要求参与合作。

1.3 本刊将以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每一份合作商申请,确保所有申请人都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我们承诺将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本条款规定,以维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1.4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将成为本刊审查申请的基础。申请人负责确保所有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将直接影响其申请的有效性,并可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5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本刊保有最终解释权。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申请人,本刊有权随时终止其申请程序或撤销其合作商资格。

1.6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向本刊提交合作商资格申请的申请人,无论其申请最终是否获得批准。本条款中提到的“合作商资格”是指申请人经本刊批准后,获得与本刊合作进行市场活动、促销推广等的资格和权利。

1.7 申请人理解并同意,合作商资格的申请与批准过程涉及申请人与本刊之间的信息交换,申请人应遵守相应的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1.8 本刊在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或成为合作商后,应持续遵守本条款,并对其在申请表中所做承诺负法律责任。

本总则部分为《亚洲人物》合作商资格申请授权条款的基础和出发点,任何申请合作商资格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本条款的认可和遵守。

第二条:申请资格

2.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资格要求

2.1.1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应的法定登记证书。

2.1.2 申请组织应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其业务范围需与《亚洲人物》杂志的发展战略相符合,能够为杂志的传播与推广提供有效的合作支持。

2.1.3 组织应遵守本刊的宗旨和理念,尊重知识产权,保证在进行合作活动中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等。

2.1.4 申请组织应当在过去连续三年内没有因违法活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记录,并能提供相应的无违法记录声明。

2.2 自然人的申请资格要求

2.2.1 自然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或经验,以便更好地促进与本刊的合作。

2.2.3 申请人应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过去三年内未在任何商业活动中有欺诈、侵权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记录。

2.2.4 自然人申请人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履历资料,以供本刊审核其申请资格。

2.3 资质审查与评定原则

2.3.1 本刊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结合市场状况和行业标准,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综合评审。

2.3.2 资质审查过程中,本刊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或更新其提供的资料。

2.3.3 申请人应确保在整个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最新、最真实和最完整的资料。

2.3.4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本刊有权在任何时间点拒绝其申请或提出进一步的审查要求。

2.4 商业信誉与财务要求

2.4.1 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得存在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2.4.2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和稳定的财务状况,能够支撑起与本刊合作的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与投入,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明文件。

第三条:申请程序

3.1 提交申请

3.1.1 申请人应通过《亚洲人物》官方网站或指定渠道下载并填写合作商申请表。申请表需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

3.1.2 完成申请表填写后,申请人需准备相应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财务状况报告及其他可能需要的专业证明文件。

3.1.3 申请人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所有支持文件一并提交至《亚洲人物》杂志指定的提交地址,或按规定进行线上提交。

3.2 审核过程

3.2.1 本刊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3.2.2 如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本刊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或更正。

3.2.3 完整的申请资料将被提交至审核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查,审核委员会由本刊指派的专家和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组成。

3.2.4 审核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市场状况、行业需要以及合作潜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

3.2.5 对于需进一步评估或面谈的申请人,本刊将另行安排时间,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3 审批结果

3.3.1 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将明确合作的范围、条款、责任及义务。

3.3.2 对于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本刊将提供理由说明,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改进建议。

3.4 申请结果的公示与告知

3.4.1 申请结果将在本刊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渠道公示,确保申请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4.2 所有通过审核的合作商资格名单将定期更新并公布,以供公众查询。

3.5 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3.5.1 在申请结果公布前,申请人有权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3.5.2 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点撤回其申请,但需向本刊提交书面撤回通知。

3.6 申请的保密性

3.6.1 本刊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保密处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除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3.6.2 对于所有涉及的保密信息,本刊及其工作人员将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四条:信息使用与保护

4.1 信息收集的范围与方式

4.1.1 《亚洲人物》在合作商申请过程中将收集必要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法律文件、财务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1.2 信息的收集将通过直接提交、邮件、电子表格以及其他官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4.2 信息的使用目的

4.2.1 收集的信息将用于评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申请、进行市场分析、保持联系和通知相关的合作事项。

4.2.2 在必要时,信息还可用于满足法律要求、执行合作条款、进行争端解决或保护《亚洲人物》的合法权益。

4.3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4.3.1 《亚洲人物》将采用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保护所收集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的丢失、泄漏、误用、未授权访问或披露。

4.3.2 本刊将对处理信息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和保密培训,并要求他们遵守信息保密协议。

4.4 信息的披露与共享

4.4.1 未经申请人明确同意,《亚洲人物》不会将信息披露或共享给除合作审核流程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4.4.2 在合作过程中,如需与第三方共享信息,将在确保对方同样遵守隐私保护原则的前提下,限定共享的范围和目的。

4.4.3 如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要求,《亚洲人物》可能需要公开或共享特定信息。

4.5 信息访问、更正与删除

4.5.1 申请人有权要求访问其在《亚洲人物》保存的个人信息,并可以请求更正任何不准确的信息。

4.5.2 申请人可要求删除其提交给《亚洲人物》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有存储要求或信息存储对于执行合作关系是必要的。

4.6 信息保存期限

4.6.1 《亚洲人物》将根据合作的持续时间及法律要求保存申请人信息。信息保存期限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或合作终止后所需的合理时间。

4.7 信息更新与通知

4.7.1 为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最新性,申请人应及时更新其信息,并在任何重大变更发生后立即通知《亚洲人物》。

4.7.2 《亚洲人物》将定期复审信息处理和保护政策,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在政策有重大变更时通知所有相关申请人。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5.1 申请人的权利

5.1.1 申请人有权获取合作商资格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流程说明及评审标准。

5.1.2 申请人有权在申请过程中被公平对待,其提交的任何信息应受到严格保护。

5.1.3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信息拥有解释权,并在发现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时,有权要求更正。

5.1.4 申请人在合作期间享有其成果及贡献的权利认定,并应在合作结束后依法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5.2 申请人的义务

5.2.1 申请人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持续更新以保持其有效性。

5.2.2 申请人在申请及合作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亚洲人物》及其他合作商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5.2.3 申请人应按照《亚洲人物》提供的指南和要求,合理使用《亚洲人物》的品牌资源,不得将品牌用于任何未经授权的商业活动。

5.2.4 申请人有义务维护《亚洲人物》的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损害《亚洲人物》品牌形象的活动。

5.3 《亚洲人物》的权利

5.3.1 《亚洲人物》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并决定是否批准其成为合作商。

5.3.2 《亚洲人物》有权对申请人在申请或合作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并要求申请人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

5.3.3 《亚洲人物》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和市场状况调整合作范围和条款。

5.3.4 《亚洲人物》有权在申请人违反合作协议时,终止合作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5.4 《亚洲人物》的义务

5.4.1 《亚洲人物》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清晰、透明的申请指南和标准。

5.4.2 《亚洲人物》有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定或合作必需外,不得随意泄露申请人信息。

5.4.3 《亚洲人物》有义务监督合作商的运营行为,确保其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5.4.4 《亚洲人物》有义务在合作关系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帮助合作商发展业务,提升品牌价值。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 合同变更

6.1.1 在合作期间,如遇重大经营策略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或法律法规修改等情形,任一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

6.1.2 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说明变更的条款、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合作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

6.1.3 变更请求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合作事宜。

6.2 合同解除

6.2.1 若一方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条款,经提醒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改正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2.2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6.2.3 合同解除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合同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解除的理由。

6.3 解除后的处理

6.3.1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合作期间产生的各项事宜。

6.3.2 任何一方不得因解除合同而影响已经发生的合作成果的归属和分配。

6.3.3 合同解除后,申请人仍应对其在解除合同前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亚洲人物》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6.4 通知与确认

6.4.1 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双方确认无误后,通过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被视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有效证明。

6.4.2 所有通知应按照合同中提供的地址、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发送。

6.5 责任限制

6.5.1 在合同解除情况下,《亚洲人物》对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将按照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限制,不承担额外赔偿。

6.5.2 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亚洲人物》的品牌、内容或其他知识产权资源的,应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 法律适用

7.1.1 本合作关系的设立、解释、执行和解决争议等所有事项,均适用[申请人国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7.1.2 若本合作商申请表及相关条款中存在未尽事宜,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以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7.2 争议解决

7.2.1 任何因本合作关系所产生或与本合作关系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2 如协商不成,争议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申请人国籍所在国家/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过程中,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作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应继续执行。

7.3 诉讼

7.3.1 若仲裁条款无效或仲裁不成为可能,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申请人国籍所在国家/地区]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3.2 双方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此类诉讼。

7.4 争议解决的合作态度

7.4.1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合作与沟通的态度,不得采取任何恶意诉讼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7.4.2 双方均认识到,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长期发展比争议本身更具价值,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和解与调解。

7.5 争议解决的公开性

7.5.1 法律程序或争议解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应被视为商业秘密,除非根据适用法律必须公开或双方同意公开。

7.5.2 双方应对争议解决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无故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条款的修订

8.1 修订原则

8.1.1 《亚洲人物》保留随时修订本授权条款的权利。修订行为只有在确保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和不削弱合作商权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8.1.2 修订本条款应基于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事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公示,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8.2 修订程序

8.2.1 任何条款的修订将通过《亚洲人物》官方渠道发布修订通知,该通知将说明修订内容、生效日期以及修订的理由。

8.2.2 修订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并表明是否接受修订后的条款。若申请人在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修订条款。

8.2.3 若申请人不同意修订后的条款,可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其异议。《亚洲人物》将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合作关系。

8.3 修订的效力

8.3.1 除非修订条款另有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条款自官方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8.3.2 条款修订不影响申请人在修订前已经获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8.4 特别通知

8.4.1 如果条款的修订涉及到关键信息处理、隐私权保护等重大变更,我们将采用显著方式进行通知,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变更详情。

8.4.2 对于重大修订,申请人有权在修订生效前提出解除合作的请求,并需在规定的反应时间内书面通知《亚洲人物》。

8.5 适用范围

8.5.1 本修订条款适用于所有《亚洲人物》合作商,无论其合作关系是长期性还是项目性质的合作。

8.5.2 申请人在本条款修订生效后继续与《亚洲人物》进行合作的,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条款。

第九条:附则

9.1 解释权

9.1.1 本授权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亚洲人物》所有。《亚洲人物》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法律对本条款进行合理解释。

9.1.2 任何因本条款内容导致的疑问或争议,应首先由《亚洲人物》进行说明和解释。如申请人对《亚洲人物》的解释有异议,可按照本条款第七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9.2 生效条件

9.2.1 本授权条款自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且《亚洲人物》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9.2.2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批或认证的申请,本条款自相关审批或认证完成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9.3 公告和通知

9.3.1 《亚洲人物》对于重要信息的更改、服务更新或其他关键通知,将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9.3.2 申请人应确保其提供给《亚洲人物》的联系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及时接收通知。

9.4 条款的补充

9.4.1 若本授权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9.4.2 《亚洲人物》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或附加协议,以明确合作商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这些补充或附加协议构成本授权条款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5 条款的传达

9.5.1 《亚洲人物》可能会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发布关于本授权条款的声明、警告、通知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传达至合作商。

9.5.2 合作商应当确保其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亚洲人物》。

9.6 条款的备案

9.6.1 《亚洲人物》将本授权条款及其修订版存档备案,并可供合作商查询。

9.6.2 合作商在本条款变更后继续使用《亚洲人物》服务的行为,视为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最新的授权条款。

9.7 终止后的处理

9.7.1 本合作关系终止后,除非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申请人应继续遵守保密条款,并处理好已获得的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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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Zhang Feng)博士是一位备受尊敬的中国科学家,以他在基因编辑领域的杰出工作而广受赞誉。他的研究为改变人类生命和医学治疗方式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将基因编辑技术推向了新的高度。本文将深入介绍张锋博士的生平、科学成就,以及他在基因编辑领域的卓越贡献。 早年生活和教育 张锋博士出生在中国,自幼就表现出对科学和生物学的浓厚兴趣。他在中国著名的大学获得了生物学学士学位,并随后前往美国攻读研究生学位,获得了博士学位。他的出色学术背景和生物学知识为他的科研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基因编辑的革命性突破 基因编辑是一项革命性的生物技术,允许科学家精确修改生物体的遗传信息。张锋博士的研究重点是一种基因编辑工具——CRISPR-Cas9系统的开发和应用。CRISPR-Cas9系统是一种革命性的基因编辑工具,它可以在生物体内精确切割DNA,并实现基因的精确编辑。 通过深入研究CRISPR-Cas9系统的工作机制和改进方法,张锋博士的团队成功改进了这一技术,提高了其精确性和效率。这一突破性工作为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强大的工具,有望用于治疗遗传性疾病、改善农业生产和推动科学研究。 基因编辑在医学中的应用 张锋博士的研究不仅停留在实验室,他还积极推动了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他的团队利用CRISPR-Cas9系统,开展了多项医学研究项目,包括治疗遗传性疾病、癌症研究和器官移植。 其中,他们的研究成果之一是成功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治疗了一些遗传性疾病患者,为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这一成就标志着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中的潜力,有望为各种疾病的治疗提供新的方法。 基因编辑伦理和法律问题 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涉及到伦理和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张锋博士在这一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积极参与了基因编辑伦理准则的制定和国际法律框架的讨论。 他强调了科学家在进行基因编辑研究时需要谨慎行事,确保其合乎伦理和法律规定。他的工作为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和道德应用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确保该技术的合理和负责任的使用。 国际合作和科研项目 张锋博士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科研项目,与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和研究机构合作,推动了全球基因编辑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他的国际合作促进了跨国科研项目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全球性的医学和生物学问题,如遗传性疾病和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 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张锋博士的科学研究不仅推动了基因编辑领域的发展,还促进了技术创新。他的团队不断改进基因编辑技术,开发了许多先进的实验方法和工具,用于生物学研究和基因编辑应用。 他的工作为基因编辑技术的改进提供了重要线索,为科学家们更好地研究和利用这一技术提供了支持。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创新为医学和生物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推动力。 教育工作和学术传承 张锋博士一直致力于教育工作和学术传承。他担任大学教职,并指导了许多研究生和博士生的研究工作。他鼓励年轻的科学家积极参与基因编辑研究,传承了科学研究的精神和技术。 他的教育工作有助于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基因编辑科学家,为基因编辑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培养了优秀的人才。他的学术传承工作推动了基因编辑研究的持续发展。 张锋博士是一位备受尊敬的科学家,他在基因编辑领域的杰出工作为改变人类生命和医学治疗方式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科学界获得了高度认可,还对世界范围内的医学和生物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张锋博士是基因编辑领域的一位杰出代表,他的故事激励着我们,提醒我们科学和创新的力量,以及为全球健康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

与华为竞争20年,中国工程师侯为贵43岁缔造千亿中兴通讯传奇!

他是个大器晚成的人,44岁下海创业,为国家打造出千亿市值的公司;他还是中国培养的第一批工程师,受到“航天教父”钱学森的器重,委派他赴美学习。 有人说,他不如任正非有远见才让国家吃了大亏。可公司出事那年,他已经76岁了,是他再次出山为公司争取了一线生机。 他就是中兴通讯创始人侯为贵。中兴通讯是怎样崛起的,又为何被制裁?侯为贵真的是没有远见的创始人吗?这其中又有哪些不被人们知晓的事情? 1941年,侯为贵出生在陕西省西安市。他从小就非常聪明,凭着过目不忘的本事,轻松搞定学业,属于实打实的学霸。 后来,他也如愿考上了南昌大学,大学毕业后便回老家西安当老师了。 老师变工程师,受器重赴美学习上世纪60年代,中专老师在当时就是个铁饭碗。侯为贵本来以为会平淡地过完这一辈子。但是,他们学校却被改成航天部下属的691工厂。 就这样,他从一个好好的老师变成了工厂的技术工人。不过,优秀的人不管干什么都不会很差。侯为贵凭借自己的聪明才干从技术工人一路升职到技术科科长,还成了国家第一批培养的工程师。 要说侯为贵的人生转折是从哪儿开始的?不是他当上技术科长,而是因为钱学森的一个要求。那时,时任航天部副部长的钱学森想为国家培养半导体方面的人才,便要求691厂开展研究半导体相关技术的工作。 因此,侯为贵被指派去美国学习,并引进相关技术和设备。去了美国之后,侯为贵被当时美国的高新科技深深的震撼住了,内心是五味陈杂。 他也明白了,我们国家必须加紧高科技产业的建设,刻不容缓。 1985年,回国后的侯为贵就被派往深圳,与香港的资本合作创办一家半导体公司——中兴半导体,由侯为贵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注意,这个中兴半导体公司并不是现在的中兴通讯,只是中兴的前身。这里面还有另外一个故事。 公司成立第一年,侯为贵带领的中兴只能做一些辛苦廉价的代工订单,一年下来也才赚到35万元。 这对见识过美国先进产业的侯为贵来说,就是耗时的低廉工作。侯为贵明白,有自主研发技术才是企业的核心。于是,他把目标瞄准到国内迅速发展的通讯产业,开始研制小型交换机。 1990年,中兴半导体推出了第一台数据数字交换机ZX500,这也是中国第一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事实也证明,侯为贵的想法是正确的。ZX500交换机作为国产交换机,从农话端市场开局,逐步撕开外企垄断的口子。 1992年,中兴的销售额突破了1亿元,相较于六年前的35万元年收入,中兴的业绩实现了巨量翻倍。 随着公司利润的逐年增长,合资公司的香港资本方也是赚得盆满钵满。但是,双方的分歧也是从这时开始的。 侯为贵觉得,公司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加大对产品技术的研发投入;而香港的资本方却希望减少研发投入,多分利润好套现。最终,双方因意见不合而分道扬镳。 另起炉灶,开启中兴新航线侯为贵带着自己的研发团队离职,并自筹资金建立了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随后,侯为贵找来691厂,与深圳广宇工业公司三者共同投资创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中兴则正式成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这种模式也开创了我国“国有控股,授权(民营)经营”的新思路。 其实,从侯为贵分家坚持做自主研发就能看出,他并不是一个只想做代工的思维。在分家之前,中兴的研究院是侯为贵从691厂和陕西省邮电器材一厂抽调几十名技术骨干建立的; 成立新公司后,侯为贵又组建了中兴南京研究所,开始研发大容量局用数字程控交换机。 1995年,中兴研发的ZXJ10大容量数字局用交换机被认定为“目前能与国际一流机型相媲美的最好机型”。这款产品也让中兴的规模得到迅速的扩张。 与此同时,中兴与华为的竞争也在激烈地开展着。侯为贵选择低成本运营策略,以低价打击竞争对手。 确实,这招非常凑效!早期的华为一直被中兴压制,每次的大型项目招标都竞争不过中兴。但华为还是在竞争中顽强的成长起来了,两家公司都是咬着劲的往前冲。 只是,低价让中兴得到了甜头,也让在另一方面掣肘了中兴的长期发展。之后的几年,华为开始逐渐赶超中兴。 2000年,华为的年销售额已经增至220亿元,而中兴的销售额只有102亿元。 为了加快中兴的发展,侯为贵开始思考公司的战略转型,这就有了后来的手机业务和国际市场的拓展。 2002年左右,斯康达的小灵通想进入中国市场。但小灵通并不被国内企业看好,而侯为贵却认为这是个进军手机市场的不错机会。 这一次,侯为贵的判断是正确的。在国内电信业务分拆之后,小灵通迎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量。那时,几乎每家都有一部小灵通,它便宜又方便携带。 小灵通也成了那段时期中兴的支柱产业。2003年,小灵通的营业收入达到160.36亿元。靠着小灵通业务,侯为贵成功进军手机市场,2004年,中兴通讯在香港上市。 2009年,中兴在海外的收入已经超过了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了一家全球化的公司。 进军5G市场,却遇重创在2018年的全球五大电信设备制造商的5G测试量排名中,华为和中兴两家占据全球一半左右的市场份额。 但是,他们的强大却引起了美国的不适。在美国看来,中兴和华为都是他们的威胁。而且,我国已经公布了“中国制造2025”计划,要大力发展5G通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制造技术。 就是这个计划让美国非常“不爽”。他们甚至公开表示,“中国没有必要发展自己的芯片产业”。 为了阻挠中国的5G进程,美国开始找各种理由使绊子。他们把目标瞄准了中兴,为什么偏偏是中兴被制裁? 有人说,是中兴的核心元件严重依赖进口,技术专利没有华为多。所以才成了被制裁的对象。 但是,侯为贵一直都没停止过在研发上的投入,他们的专利数量在我国也是排前几位的。或许事情不是表面看着这么简单。 看看现在的华为,有核心技术专利不是一样被美国制裁的艰难求存着吗?其实,美国就是不想看到中国崛起,它要制裁你,没有理由也会编个理由,想想伊拉克的“洗衣粉事件”。 对于中兴和华为的制裁,无非是一个简单点,一个难一点罢了。 中兴的制裁也给了华为一个警示和两三年的准备时间,可被制裁后的中兴又该如何自救? 2018年,侯为贵76岁高龄再次出山,亲自到美国进行谈判,几经周旋,最终以接受巨额罚款以及接受美国安排的监管人员入驻企业为代价,换来了与美国的和解。 断臂求生的中兴,此后加大科研投入,可如今的市场地位已经不复当年。